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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钟长鸣

挪用公款理财“本金还没还”不影响涉嫌犯罪

稿件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: 2026-06-17 10:11: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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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实践中,有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违规使用公款理财、赚取收益,案发后得知自己触犯了挪用公款罪,还觉得委屈,认为“本金没丢、自己也没贪”,算不上违纪违法,也正是因为这种认知偏差,导致其触碰了党纪国法“高压线”。

  有这样一起案例。陈某,中共党员,A区某公办中学办公室副主任兼会计,负责管理学校部分公款。2020年9月至2023年8月,陈某将20余万元公款转至微信零钱通内理财,获利2000余元。案发前,陈某已将挪用的20余万元全部归还,且已用于学校支出。

  面对审查调查,陈某大吃一惊,认为自己管理的公款不会立即使用,自己只是临时存入零钱通获取利息,单位随用随还,公款不会损失,怎么就严重违纪违法、涉嫌挪用公款罪了?

  像陈某这样对挪用公款罪存在模糊认识的不在少数。比如,有党员干部认为,只要不把公款揣进自己腰包,只是用时间差“借鸡生蛋”,赚点“小钱”后全额归还,没有实质性危害,怎么会触犯刑法?也有党员干部认为,用公款理财可以为单位创收,是“为公”而不是“为私”,出发点是好的,即便违规也情有可原。

  对此,党员干部必须了解我国刑法对挪用公款罪的规定。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,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具备下面三种情况中任何一种情况的,就构成挪用公款罪:一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,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;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,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;三是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、非法活动以外的活动,数额较大,超过三个月未还,其中“超过三个月未还”,是指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在三个月之内没有归还,或行为人挪用公款的时间超过了三个月。

  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,是为了保护单位对公款的支配,禁止个人将公款脱离单位合法控制,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。挪用公款罪的本质在于挪用行为本身,也就是说,只要利用职务便利,私自将公款挪作个人使用,就侵犯了公款的占有、使用、收益权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,就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。至于行为人私自挪用公款的目的是为个人谋利还是为单位创收,都不是其私自挪用公款的理由,公款姓公,只能由单位支配,不容个人私自使用。

  陈某认为,“挪用后还了就不算犯罪”,其实是将民事行为中“还钱后债务就消灭了”思维套在刑事行为上,这与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相悖。在刑事法律中,挪用公款后的归还行为,只能作为量刑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,并不能改变行为本身的违法性质。

  陈某认为,挪用的公款“自己没贪”就不构成犯罪,其实是混淆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。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“挪用”而不是“占有”,贪污罪的目的是“占有”而不是“挪用”。若一开始想的是挪用公款,但后续想法改变,想侵吞公款且实际占为己有,这种情况下,所犯罪名就由挪用公款罪转化为了贪污罪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,“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,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,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。”

  因此,党员干部要明白,个人擅自将大额公款用于理财,无论是否获利、是否归还本金,都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,对此必须有清晰认识,避免走入违纪违法歧途。(成子傅,安徽省蚌埠市纪委监委提供案例,张旭昌同志参与采写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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